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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非公路用電動老爺車景區旅游電動觀光車輛的定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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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非公路用電動老爺車景區旅游電動觀光車輛的定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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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定義,在《GB/T 21268-2014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》和《TSG N0001-2017 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中略有不同,標準中的定義明確了座位數(6座以上)和設計用途(休閑、觀光、游覽),而規程中的定義比標準寬泛——“具有4個以上(含4個)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非封閉型自行式乘用車輛”,但在規程1.3.2款中對觀光車的運行速度和載客人數又提出了要求,使我在對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進行判斷時有幾點疑惑,請您指點!

1、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判定依據應該以標準還是規程為準?比如公園內運行的不用于休閑、觀光、游覽的觀光車(警用巡邏、內部管理等)是否屬于特種設備?

2、特定區域內運行的6座以下的觀光車應當判定為非特種設備,還是不符合要求必須整改為6座以上才可以在特定區域內運行的特種設備?(如4座警用巡邏車輛)

3、特定區域內運行的最大運行速度大于30km/h的觀光車應當判定為非特種設備,還是不符合要求必須整改30km/h以下才可以在特定區域內運行的特種設備?


權威解答:

1、場車類產品是否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應根據《特種設備目錄》和《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TSG N0001-2017)判定,不用于觀光使用的特殊用途車輛,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;

2、額定載客人數為要求,不符合要求應整改; 3、最大運行速度為要求,不符合要求應整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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